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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时尚艺术研究中心开放性科研项...

发表时间:2014-12-10 来源:时尚艺术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学术水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院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提高基地开放性项目的研究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所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的开放性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开放项目”)。
第三条 基地开放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它学术组织与企业,选择具有资质及最有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承担基地开放项目,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四条 基地开放项目实行合同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坚持目标与过程管理结合,重点与一般管理结合,集中与分级管理结合,经济、法律、信用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切实维护项目发布者和项目负责人双方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为基地开放项目的管理机构,各研究基地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地开放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研究基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和保密原则,尊重申报人合法权益,对项目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科研处主要职责:

1)指导基地研究计划。

2)制定基地开放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确定、审批基地开放项目。

4)评选和奖励基地优秀科研成果。

(二)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
1)向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汇报及协调基地开放项目的管理工作。
2)开放项目规划的制定。
3)制定并发布基地开放项目指南。

4)组织鉴定基地开放项目的科研成果;在全省及全国范围内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的基地科研成果。

第三章 项目及资助类别
第六条 项目立项类别:基地开放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等三个级别。基地领导小组根据基地建设情况报请科研处批准亦可设立重大招标项目、委托项目、专项项目、自筹项目等。
第七条 项目资助类别
(一)由相关部门拨款与各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开放性研究项目;
(二)由各研究基地自筹经费资助的开放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地开放项目的选题,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各研究基地按年度发布《项目指南》,项目设计应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研究应具有前沿性、原创性、开拓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者资格
(一)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或相同级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般项目应具有中级(或相同级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青年项目申报者及项目组成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四)申报者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能够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五)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在确保主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项目1项。
(六)重大招标项目申报人须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育或科研课题(不包括省教育厅系列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
(七)凡主持我校基地项目未结题者(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基地开放项目的研究工作,但可参加他人主持的项目1项。

(八)项目组主要成员同时参加的基地开放项目不得超过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组成员本人同意并签名,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九)项目组成员构成上,采用“协同创新”的方式,鼓励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不同单位的人员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方式
(一)公开征集。各研究基地通过发文、报刊、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基地开放项目的申报公告,征集项目申报人(团队)。
(二)定向邀请。直接向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科研单位或个人发出申报邀请。
第十一条 申报规程
(一)凡具有完成项目能力的普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学术组织及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申报。
(二)申请人须按我校各研究基地发布的《项目指南》所列项目进行申报,实事求是地按申报文件要求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性研究项目申报书》,按通知要求将原件5份和电子文档报送我校各相应研究基地。《申报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须提交由“湖北视觉艺术信息中心”(湖北美术学院2010年下文批准依托我校图书馆设立)或全日制高校图书馆检索出具的科研立项查新证明书(证明书格式另行发布)。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论证充分,创新性强,拟突破重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二)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具有该项目的研究基础及相关研究成果,占有资料充分,有完成任务的时间保障。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
(一)各研究基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评审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重大招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按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会议评标程序进行。其他类别项目采用学术委员会(学术顾问)的专家评审方式,按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程序进行。
(三)评审专家应贯彻公平、公正、科学和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会议或通讯评审,三人以上专家参加的单项项目评审方为有效。
(四)会议评审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立项的项目方能立项。
(五)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也可不定期地邀请独立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将作为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六)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申报书中的相关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不得接受项目申报人礼品、礼金或有价券卡及宴请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一)评审主持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批准立项,对外公布。
(二)立项项目由各研究基地通知到立项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三)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各研究基地负责人与项目申报人签订合同。
(四)重大招标项目一般要求2年内完成,重点课题要求18个月内完成,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要求12个月内完成。
(五)项目批准立项后,同一项目不得再向其他部门重新申报。待该研究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向其它部门继续申报。 

第六章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开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研究基地对本基地立项的项目负管理职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加强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联系和交流,通报立项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结项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负责人需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并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分《拟定研究任务书》、《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鉴定与结题。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各研究基地提交《拟定研究任务书》,明确项目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研究的各阶段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
(二)各研究基地每年对本基地的项目研究进度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拟定计划完成研究项目内容,并及时向各研究基地提出结题申请,提供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复印件,经研究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批准后予以结题。
(四)对需要鉴定的未发表或未出版的成果,由各研究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发成果鉴定证书后予以结项。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基地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延期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年,并需经基地学术委员会批准),说明延期原因并提供延期研究计划;因故不能完成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地提出终止研究工作的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各研究基地有权撤项或中止项目研究工作:
(一)未按计划完成研究课题并未提出延期、终止申请。
(二)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基地批准同意。
(三)因项目负责人过错影响研究。
(四)以项目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行为。

(五)经鉴定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七)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八)研究成果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和研究思路严重不符。
(九)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十)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十一)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不可逆转的客观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

第七章 项目鉴定结项
第十九条 基地开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最终成果均须先进行专家评审鉴定,通过评审鉴定后再根据评价意见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各研究基地须在项目负责人递交结题材料后两个月内集中组织成果评审鉴定和结项工作。

第八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经费由各研究基地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合理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经费的使用中,材料费50%、差旅费50%、人员费50%、仪器设备费30%、资料费30%、办公费20%、业务接待费20%、管理费10%,其他费用各为15%(以上百分比均为上限),项目管理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按5%提取,重点项目按3%提取。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按照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向各研究基地借支,凭支出发票报销。在课题完成以前,借支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属于设备、书籍资料开支的,报销前应进行资产登记。其中,价值贰仟元以上的设备购置时需提前向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征求国资部门意见,由国资处统一购买。项目负责人享有使用权,学校享有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可以各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的名义承接社会服务工作和向相关政府部门继续争取经费支持。

第九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基地开放项目所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应该为基地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所有。项目负责人必须将有关研究成果向基地报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属于各研究基地在研人员,如基地工作需要,应听从基地整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由研究基地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工作在研期间,需至少在专业期刊(重点课题必须为“核心期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12篇涉及项目研究领域的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各省级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第二署名单位可为作者所在单位(具体专业期刊资质认定以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成果为书籍和报告类的应在其封面明确注明各基地名称(全称)。
第二十九条 各研究基地对该基地所有项目研究成果享有上报统计、对外宣传、推广或结集出版等权利,项目组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研究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如省教育厅有新的文件规定,以省教育厅发布的文件为准。